日期: 2025/11/26
出租方将房屋两层分别出租给不同承租人,二楼承租人没关水,且二楼房屋地面本身存在裂缝,
导致水渗漏到一楼并导致一楼货物受损,一楼发生的损失该如何主张?
二楼承租人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对租赁物的安全使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其未关闭水龙头的行为,直接导致水渗漏至一楼,是损害的直接原因。二楼承租人未关水的行为,属于“保管不善”,且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第714条规定、第1165条第1款规定,应承担主要责任。
出租方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租赁物负有法定的维修义务(除非租赁合同另有约定)。二楼地面裂缝属于房屋本身的质量或维护问题,出租方未及时维修,导致水通过裂缝渗漏至一楼,扩大了损害结果。出租方未及时维修二楼地面裂缝的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义务”,且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若裂缝及时修复,水不会渗漏至一楼),根据《民法典》第712条、第713条、第1165条第1款规定,应承担次要责任。
若二楼地面裂缝是房屋主体结构缺陷(如地基不均匀沉降、墙体开裂),且出租方未在租赁时告知二楼承租人(即隐瞒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二楼承租人无法预见风险,根据《民法典》第731条、第1202条规定,则出租方的责任可能加重。出租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二楼承租人承担次要责任。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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