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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9期【建诺每日法评】: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该方去世后房产由子女继承,后该方遗赠他人,该方是否有权单独处分房产,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日期: 2025/10/17


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该方去世后房产由子女继承,后该方遗赠他人,该方是否有权单独处分房产,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徐某与严某于20177协议离婚,二人育有一女小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了坐落于怡康温泉住宅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由徐某所有,严某、徐某百年之后,小徐有权继承上述房产。20238月,徐某手写《承诺书》,载明案涉房产徐某死后无偿赠与给其女友唐某。徐某于20243月死亡,唐某同意接受遗赠,起诉小徐和严某要求继承涉案房产。

律师说法:徐某无权单独处分案涉房屋,其在《承诺书》中的赠与行为无效。

徐某与严某在离婚协议中对怡康温泉住宅的处理,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归徐某所有,但同时约定在徐某与严某百年之后,小徐有权继承,这表明徐某对房屋的处分权受到了特定条件的限制,即房屋最终应归小徐所有。该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备案,是包括当事人人身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处理等内容的一揽子协议,各相关条款之间具有关联性,离婚双方当事人不得单方随意解除或变更其中某项内容。本案中,徐某与严某在离婚协议中对诉争房屋进行了特别约定,涉及双方婚生女的利益,徐某在离婚后所立《承诺书》中将该房屋赠与唐某,这一行为实际上改变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最终归属的安排,且与离婚协议内容相抵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且离婚协议一旦生效,双方应遵守协议内容。因此,徐某在没有严某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独处分该房屋,其在《承诺书》中的赠与行为不能对抗原有的离婚协议,应视为无效。


点评人:陈美斯,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具有大型商业地产从业经验,专注各类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公司股权等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