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9/05
遗赠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继承人为案件当事人,其未被追加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案情介绍:
徐某与严某于2017年7月协议离婚,二人育有一女小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了坐落于怡康温泉住宅的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由徐某所有,严某、徐某百年之后,小徐有权继承上述房产。2023年8月,徐某手写《承诺书》,载明案涉房产在徐某死后无偿赠与给其女友唐某。后徐某于2024年3月死亡,唐某同意接受遗赠,起诉小徐和严某要求继承涉案房产。
一审法院判决后,小徐和严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徐某的父亲老徐,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发回重审。老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法追加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但一审法院在老徐未参与到本案继承诉讼中的情况下,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剥夺了老徐作为继承人的诉讼权利,已经严重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争议焦点:是否应当追加老徐为当事人,其未被追加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追加老徐作为当事人,其未被追加是否构成程序违法的问题,关键在于判断老徐在遗赠纠纷中的诉讼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条款适用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纠纷,旨在处理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本案系遗赠纠纷,唐某作为受遗赠人主张权利,其权利来源于被继承人徐某的遗赠行为,而非基于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老徐作为徐某的父亲,其权利基础是法定继承,但在遗赠纠纷中,其权利并未直接被诉争,其是否作为法定继承人接受遗产或参与诉讼,并不影响遗赠行为本身的效力认定。因此,一审法院未追加老徐并不构成程序违法。唐某是否能够接受遗赠,应当根据遗赠人徐某的意愿及其行为有效性来判断,而不依赖于老徐是否参与诉讼。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遗赠纠纷时,未将老徐追加为当事人的做法并无不当,符合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点评人:陈美斯,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具有大型商业地产从业经验,专注各类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公司股权等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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