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66期【建诺每日法评】: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经营者擅自注销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
日期: 2025/06/16
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经营者擅自注销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
合伙协议明确约定以个体工商户形式经营的,经营者擅自注销个体户的行为构成违约。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存续期间的债务仍需由登记的经营者以个人财产承担。若实际经营中存在合伙关系(如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其他合伙人可能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若其他合伙人能证明未参与经营且债务未用于经营,可抗辩不承担责任。
· 根据法律规定,其他合伙人可主张解除合伙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注销导致的损失或返还剩余出资。若债务涉及外部债权人,可主张债务由经营者个人承担。
实务建议:合伙协议应约定“个体户注销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细化违约赔偿标准(如按出资比例或实际损失计算)。留存出资凭证、经营参与记录(如会议纪要、签字文件)。定期审计资金用途,防止经营者挪用资金。
点评人:冯明璧,执业律师,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本科,曾在本地主要的金融贷款机构任职多年,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历,专注于金融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