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4
“借新还旧”中的担保责任认定
【案情简介】
孙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金额为149000元。同一天,张某、于某作为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承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名处下方标注“同意借新还旧”字样。
借款到期后,孙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于某亦未承担保证责任。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某、于某辩称对“借新还旧”不知情,主张免责。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某银行提交了本案及2012年以来的多份《保证合同》,均载有张某、于某的签名及“同意借新还旧”字样,并辅以合同签订现场照片。照片显示:张某签名时其下方字迹空白,而于某签名时张某签名处已显示“同意借新还旧”内容,且于某签名处亦有相同标注。此外,银行经办人出庭作证,证实签约时已明确告知合同性质,并见证签字过程。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新贷与旧贷担保人相同时,新贷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张某、于某多次作为保证人签署合同,且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其知晓借款性质。二人虽辩称不知情,但未提供反证,故法院认定其同意为“借新还旧”提供担保。最终判决张某、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向孙某追偿。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情况下,担保人责任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旧贷的担保人原则上不承担新贷的担保责任。
2、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时,无论新贷担保人是否明知以新贷偿还旧贷事项,担保责任均延续,新贷的担保人应承担新贷的担保责任。
3、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时,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新贷的担保人原则上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新贷的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借新还旧”业务中,担保责任的认定核心在于担保人是否对“借新还旧”知情并同意。本案提示债权人注意留存担保人对“借新还旧”知情的证据材料,如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写明借款情况;同时也提示担保人应强化风险意识,主动履行审查义务,避免因疏忽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