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6
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的相关当事人该如何维权?
2008年6月,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自称家住广西A县的黄某甲。不久,李某和黄某甲就到李某户籍地广西B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7天左右,黄某甲声称要去外地打工后就下落不明。
为解除与黄某甲的夫妻关系,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根据李某提供的黄某甲身份信息,将黄某乙列为被告。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乙坚称自己自幼与同村的赵某相识,后结为夫妻,生育一子一女,并于1992年3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自己并不认识李某,也从未离开过其户籍地A县,更不可能与李某登记结婚。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到黄某乙的户籍地派出所、村委会了解情况,查明黄某乙所述情况全部属实。之后法院又通过全国民政局婚姻登记系统查询到黄某乙在2004年至2009年先后与十五个人办理过结婚登记,黄某乙身份信息可能被借用或冒用。庭审过程中,李某、黄某乙亦确认彼此并不认识,也未办理过结婚登记。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他人借用或冒用黄某乙的身份证与李某进行婚姻登记的事实,其二人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但不属于《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属于婚姻无效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7条:“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属于行政实体法与程序法调整的范畴,不是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案例来源:(2021)桂1022民初第2907号)
李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离婚关系被驳回,相关当事人又该如何救济权利呢?根据202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被冒名顶替的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提交《撤销错误婚姻登记申请书》并附上被冒名顶替的证据来撤销婚姻登记。如果行政机关仍然不同意撤销,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其立案侦查并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前述《通知》还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
综上,律师提醒大家身份信息一旦遭冒用,可能引发婚姻登记、债务纠纷等法律风险,请务必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丢失后须立即挂失。在向他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可加注“仅限XX用途”字样。若发现被冒名登记,应立即向相关的行政机关反映并出示相应证据,如发现有其他的犯罪线索,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