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54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最低注册资本没有要求,那么是否可以随意注册“零注册资本”的公司呢?
日期: 2025/02/24
《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最低注册资本没有要求,那么是否可以随意注册“零注册资本”的公司呢?
虽然从理论上来说,注册资本可以设定为零,但在实际的商业环境和法律框架下,这种做法并不可行。若股东出资数额过低,导致公司明显缺乏偿债能力,股东可能丧失有限责任制的保护。在正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核心。然而,当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际经营风险严重不匹配,出资数额过低使得公司在面对债务时根本无力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条的规定,可能会被认定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根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院可能会判定股东突破有限责任限制,以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