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8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口头进行调岗,劳动者到新岗位工作后,还能否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调岗无效?
基本案情:A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日,岗位为工艺工程师,月工资26000元。2020年4月26日,甲公司将A某岗位调整为土建工程师,工资调整为24700元。2020年4月29日,A某到新岗位报到,2020年5月12日,A某通过邮件向甲公司回复:“本人不同意公司的调岗、降薪行为,以及其他非法克扣工资的行为。”2020年10月19日,A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调岗期间的工资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尽管A某于2020年5月12日通过邮件向甲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降薪,但其仍继续在新岗位工作,从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A某已在新岗位工作超过三个月,足以认为双方因实际履行变更了原劳动合同的约定。
一般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并履行满一个月也应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了合意,对其效力应当予以认可。
点评人:吴依娜,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具备深厚的行政案件从业经验积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