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87期【建诺每日法评】:夫妻一方为另一方的债务提供担保,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 2024/05/28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的债务提供担保,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张某向同事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3个月后还本付息,王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自愿对张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由于张某未按时偿还借款,同事将张某、王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其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王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意味着王某对张某借款这一行为是知情且同意的,王某自愿提供担保也表明其有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符合“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张某的同事起诉时,既可以以连带责任保证为由要求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亦可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者择其一即可。
点评人:马云艳,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民事争议部成员,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