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70期【建诺每日法评】:10岁小孩分享辣条后同学死亡被诉
日期: 2024/01/31
10岁小孩分享辣条后同学死亡被诉
小孩把辣条分享给同伴小朋友,但小朋友却在食用后死亡了,这个小孩有责任吗?法院说,没有责任。近日,山东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2022年1月16日,10岁的李某到小餐桌教室上课,期间将在家中带的辣条分给了一同上课的小明。小明因脑实质出血继发蛛网膜下腔出血医治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检验证明,李某分享给小明的辣条并未检出有毒成分。辣条作为一种零食,虽含有多种食品添加剂,但系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李某将辣条给小明的行为系小孩子之间的分享行为,无故意加害小明的目的和行为。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在涉及生命权的侵权案件纠纷中,最关键的就是对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评价。无错即无责,从法律规定和一般生活经验的角度看,行为人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行为,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法院判决10岁的李某是善意举动,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点评人:李慧娟,毕业于吉林警察学院法学专业,专注于劳动争议纠纷、民商事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