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2期【建诺每日法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
日期: 2024/01/23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
养老保险补缴一直是大家所关注的问题。首先是补缴养老保险的条件,在劳动年龄内,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关系期间,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参未参、应缴未缴企业职工,可以补缴应参未参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按“谁欠费,谁补缴”处理。城镇劳动合同制试行期间招用的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从1986年9月起补缴,招用之日至1986年9月,按视同缴费年限处理,不需补缴。1995年1月《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其他用工,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其次是补缴需要准备的材料。对符合补缴条件的办理补缴时,由单位办理补缴手续,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有行政部门签章的原始招用录用手续、补缴期间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主要包括:行政部门签章的原始招工表、报到证、退役军人安置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变动审批表、工资发放表等)、纸质资料的数字化副本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档案材料。
补缴自然也会产生相应的费用。根据晋人社厅发〔2015〕 51 号文,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如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点评人:胡嘉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