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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6期【建诺每日法评】:以租抵债能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日期: 2023/09/28


以租抵债能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以租抵债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债务人向债权人还清债款的方式,《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项法条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那么以租抵债能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呢?
       根据(2020)京0108民初13216号判决书显示,以租抵债不同于“买卖不破租赁”。以租抵债本质系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之债,其性质不同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合同系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买卖不破租赁设立目的,是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租赁权在法理上具有归属于用益物权的特点,物权化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可以对抗第三人,即使是对该租赁物所有权人或享有其他物权的人也不例外。以租抵债合同并非租赁合同,系债权债务关系,仅为债务人通过让债权人使用其房屋的方式来清偿其债务,系债务履行方式,不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本案中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双方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使用权抵债合同》仅对合同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不产生合同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因而债权人李军并非承租人之法律地位,而仅属于债务人黄景光的普通债权人,相较其他债权人李军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否则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此外,债务人履行债务方式多样,可通过金钱、物的清偿等,亦可通过本案中以租抵债方式清偿,以租抵债方式只是其中之一并非唯一,当无法通过以租抵债方式清偿债务时,还可通过金钱等其他方式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因此,以租抵债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仅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



点评人:胡嘉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