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4期【建诺每日法评】:卖明星行程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日期: 2023/09/26
卖明星行程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9年1月起,被告人陈某等人利用担任铁路部门车站客运员的职务便利,在铁路车票系统查询演艺明星搭乘高铁的行程信息。据介绍,陈某等人将高铁乘车时间、车次、乘车站、到站、座位、证件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以每条10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陈某未在岗期间,让其同事帮忙查询,并支付给同事每条5元至10元不等的查询费。此外,陈某还加入了多个微信群,发布了大量查询广告,经查告人陈某共计获利约1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论是演艺明星还是普通人,个人信息均受法律保护。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
点评人:陈社汉 ,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