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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9期【建诺每日法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格式条款无效

日期: 2023/09/21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格式条款无效

       随着近年来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课程逐渐成为人们的选择之一。 网络授课的确具有诸多优势,但也伴随着风险。如培训机构往往提供格式合同却没有签约的过程中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多数消费者也没有格式条款认真阅读的习惯和甄别其效力的能力。因此消费者要求退款时常会被“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被拒。下面我们来看看一则遇到“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如何处理的相关案例吧!
       原告杜某购买了被告北京某公司的“注会基础”网课班、“注会无忧”网课班、“注会督学”网课班等课程合计22380元。原告认为签订合同后和上课期间,其销售人员多次诱导,虚假宣传,承诺每周制定学习计划,督促学习,但实际并未履行,因此原告主张提前解除合同和退还22380元。而被告认为其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关服务和教材,原告也进行了学习。原告提出的理由也不符合《课程开课协议》载明情形:“5.3如您需要退费,需满足以下退费条件:(1)自您报名时起(付款时间),24小时内无条件退款……(3)自您报名时起(付款时间),7天后如无法定合同解除情形、或课程服务协议另有特殊约定的,不予办理退费手续。 ”因此被告拒绝退款。
       法院结合证据,经过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该《课程开课协议》系被告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合同文本,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原告协商,属于格式条款。 其退费条款(5.3第三款)不合理地加重了原告的责任、排除了原告的主要权利,上述格式条款无效;其他部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接受对被告教育培训服务,因该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宜强制履行,因此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请。而原告虽主张被告存在诱导、虚假宣传的情形且未按承诺为其提供督学服务,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本案非系被告过错解除的合同,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过错程度以及被告的服务成本等因素,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培训费11000元。
       以上案例提醒了消费者报名时要注意培训机构在网络报名时的链接展示服务协议等格式合同特别是有关“不予退费”等条款,这些往往无需点开链接实际阅读即可直接勾选“已阅读”、“已同意”等选项。 格式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少有主动呈现,这就给培训机构以可乘之机,为消费者维权带来风险。因此,律师建议消费者在购买网课时,应当及时签订合同并且一定要仔细审查并理解条款再签约。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  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