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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7期【建诺每日法评】:管教并非家暴的理由,家暴造成伤害应承担责任

日期: 2023/08/10


管教并非家暴的理由,家暴造成伤害应承担责任

       小李离婚后,与同居男友小杨、女儿小花共同生活。小李与小杨时常采用打骂手段“管教”小花。有一天因发现小花偷玩手机,小李、小杨便让小花仅穿一条内裤在客厅和阳台罚跪,并持续采取拳打脚踢、用皮带和跳绳抽打、向身上浇凉水等方式对小花进行体罚,只让小花吃了一碗面条、一个馒头。后小花出现身体无力、呼吸减弱等情况,小李、小杨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到达现场,小花已无生命体征。经鉴定,小花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击打全身多处部位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小李、小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小李、小杨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均积极实施行为,均系主犯。判处小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小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管教为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从轻处罚。小李与小杨作为10岁女童的母亲和负有共同监护义务的人,明知小花尚在成长初期,生命健康容易受到伤害,本应对孩子悉心呵护教养,但却在严冬季节,让小花只穿一条内裤,在寒冷的阳台及客厅,采取拳打脚踢、绳索抽打、水泼冻饿、剥夺休息等方式,对小花实施48小时的持续折磨,造成小花全身多部位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综观全案,对孩子进行管教,只是案发的起因,不能达到目的时,单纯体罚很快变为暴虐地发泄。故法院认为小李与小杨犯罪故意明显,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判决昭示司法绝不容忍家庭暴力,彰显对人的生命健康尊严,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连续实施家庭暴力当场造成小花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5年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相关规定,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放任伤害结果出现的故意,且当场造成小花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点评人:梁文聪,执业律师,具有人民法院及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专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