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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3期【建诺每日法评】:管辖权异议能否一提再提?

日期: 2023/08/06


管辖权异议能否一提再提?

        杨某因和孙某的借款纠纷向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受理,孙某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应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判。双方当事人均未对该裁定提出上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受理本案,孙某在答辩期内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于2010年4月18日后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案应由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孙某,孙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应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了本案。
        本案中,孙某第一次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裁定移送管辖后,杨某和孙某均未对裁定提出上诉,即对管辖权无异议。在移送至孙某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后,孙某第二次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应当受理案件,不得再移送。



点评人:冯明璧,建诺律师当当队法律服务专员,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