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6期【建诺每日法评】: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无法清算之间无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责任
日期: 2023/07/30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无法清算之间无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甲作为股东,在公司注销后未积极履行清算义务,确实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在甲可以举证其无法控制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情况下,证实甲对清算采取积极措施都无法避免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甲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财产受损之间并无任何因果关系。同时,债权人也未能举证证明A公司账册重要文件遗失与股东的怠于履行清算责任有关。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