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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6期【建诺每日法评】:什么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日期: 2023/07/20


什么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英文:Fair use)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合理使用”是美国版权法的概念,在英国版权法中为“合理交易”(fair dealing)。我国著作权法受欧洲大陆法系的影响,在法律中表述为“权利的限制”。具体而言,“合理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那么《著作权法》中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具体有那些?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列举的法定情形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需支付报酬使用其著作权,也是我国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个人权利以及公共利益的平衡规定,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



点评人:黄启乐,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成员,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及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