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3期【建诺每日法评】: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管理方一定担责吗?
日期: 2023/07/07
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管理方一定担责吗?
有这么一个案例,某村被列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但到景区游玩是不收费的,该村内河堤旁边栽种有杨梅树,该村村委会系杨梅树的所有人。杨梅树仅为观赏用途,该村委会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杨梅采摘旅游项目。林某某系该村村民,其于某日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随后,该村委会主任拨打120救助,在急救车到来之前又有村民将林某某送往市区医院治疗,林某某于坠落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林某某子女王某某等人以某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该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共计80余万元。
那么,村委会应该对林某某的坠亡承担赔偿责任吗?
首先,我们来看,本案中案涉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旅游项目,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在这种情况下,若要求某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
其次,林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林某某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仅违反了该村村规民约中关于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的村民行为准则,也违反了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社会公德,有悖公序良俗。林某某坠落受伤系其自身过失行为所致,某村委会难以预见并防止林某某私自爬树可能产生的后果,不应认为某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事故发生后,某村委会亦未怠于组织救治。
由此,我们认为林某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慎坠亡,虽然后果令人痛惜,但在某村委会对林某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不应让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林某某应对其坠亡后果自行担责。
点评人:赵玲玲,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助理,专注于民商纠纷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