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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1期【建诺每日法评】:机动车如何“礼让行人”?全国首例斑马线罚款案评析

日期: 2023/07/05


机动车如何“礼让行人”?全国首例斑马线罚款案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如何正确理解“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对指引行人及机动车安全通行道路至关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相关案号:(2015)嘉海行初字第6号、(2015)浙嘉行终字第52号)是全国首例机动车驾驶人不服因在人行横道前未礼让行人被罚款记分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该案件发生于2015年1月31日的浙江省海宁市,案发时当事人贝汇丰驾驶涉案车辆沿着西山路正常行驶,途中遇行人通行于人行横道。行人见机动车行驶过来便停下脚步,贝汇丰未停车让行。海宁交警大队交警当场将机动车截停,依法对贝汇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元,记3分。
       经行政复议维持处罚决定后,贝汇丰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贝汇丰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当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行走在人行横道上时就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贝汇丰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人行横道是行车道上专供行人横过的通道,是法律为行人设置的保护线,在没有红绿灯的道路上,行人有从人行横道上优先通过的权利。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交通运输工具,在道路上与行人相比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必须强化保护行人。其次,案发时行人在人行横道上观察路况,看到机动车没有明显减速或停车,为了自身安全不得不停下脚步,这属于通行人行横道的一系列连续行为,并非停止通行人行横道。
       该案例裁判说理充分清晰,明确机动车“礼让人行横道”的义务和“行人优先、生命至上”的文明安全驾驶准则。行经人行横道时机动车主动礼让行人,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作为弱势一方的行人安全通过马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



点评人:张梓溪,建诺律师当当队律师助理,广东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本科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