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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1期【建诺每日法评】:非法营运载客被罚,为何他还能告赢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日期: 2023/06/14


非法营运载客被罚,为何他还能告赢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案情:
       深圳市民钟某红驾驶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非营运车辆载客,被执法人员发现后受到调查。根据乘客笔录和执法视频记录,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认定钟某红的行为属非法营运,做出对其罚款三万元的决定。
       钟某红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然而深圳市人民政府维持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钟某红依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钟某红提起上诉,并于二审胜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GA020xxx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审法院认为:
       1、在事实认定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供了乘客蒋某和钟某红的询问笔录及执法的光盘录像,可以认定钟某红构成非法载客行为的事实基本清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钟某红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及微型汽车从事载客业务,罚款三万元,适用法律基本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2、在执法程序方面,本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程序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具体执法人员未向钟某红表明自己系深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接受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执法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而在《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在执法前表明自己是“深圳市整治非法营运执法专业队”的执法人员,而事实上“深圳市整治非法营运执法专业队”并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②涉案《查扣车辆经过》上“查扣人”处签名的两名执法人员与《扣押决定书》上“执法人员签名”处签名的两名执法人员并不一样,且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没有提供四名执法人员的身份证件,不能确认其工作单位;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钟某红的车辆于当年9月9日被扣押,同年11月18日才被放行,已经超出了法定的扣押期限,程序严重违法;
       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本案中,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同年11月6日通知钟某红要召开听证会,并于当日举行听证会,程序严重违法。
       本案的意义:
       依法行政强调程序正当,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点评人:刘国欣 ,具有多年市直机关单位工作经验,专注于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