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6期【建诺每日法评】:销售员私吞购车款,4S店拒交车,消费者何去何从?
日期: 2023/05/29
销售员私吞购车款,4S店拒交车,消费者何去何从?
2019年11月,周某与某4S店签订《购销合同》,张某作为被告的销售代表对该合同进行确认。合同约定周某以219000元的价款向4S店购买某汽车一辆。合同签订当日,周某向4S店刷卡支付部分款项。后周某分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张某支付剩余款项。但张某未将购车款上交4S店,因此4S店也拒交车。周某起诉要求4S店返还购车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本案中,张某系某4S店员工,理应无权收取购车款;但周某在4S店内办理相关购车事宜,从交易时间、交易环境、交易方式等因素考虑,周某有理由相信张某作为4S店的代表人其有权代为收取相应的合同价款,至于4S店的分工,周某作为普通消费者在未被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其无从知晓。因此,本案属于表见代理,代理结果归于某4S店。某4S店拒绝交车构成违约,周某请求返还购车款的诉求得以支持。
在此,提醒各位,购车付款需谨慎,公户收据不可少。4S店管理要规范,不然只能把钱搭。
点评人: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曾在司法机关任职,现为建诺律师当当队简案快办小组骨干成员,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