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1期【建诺每日法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买的意外保险赔偿金归谁?能否折抵工伤赔偿金?
日期: 2023/05/04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买的意外保险赔偿金归谁?能否折抵工伤赔偿金?
相信我们很多人经常有经历过或听说过,用人单位在招用人时,通常因为成本的考虑,而选择为出钱我们劳动者投保商业险以替代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那么这样做真能达到预期效果吗?
下面我们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安某、兰某诉深圳市某渔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来探讨一下吧!
2012年7月,安某和兰某之子安某子在深圳市某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处任职,担任大管轮职务。2013年8月5日,安某子工作时因船舶侧翻遇难。2015年3月16日,深圳市人社局认定安某子遭受事故伤害情形属于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安某和兰某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渔业公司支付拖欠安某子的工资及奖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渔业公司认为:安某子生前与渔业公司约定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没有为安某子办理工伤保险的责任不在渔业公司,而且安某和兰某已经拿到商业保险金60万元,无权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金。
该案经过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支持了安某和兰某请求渔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安某子工资、奖金、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
那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裁决结果呢?其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是用人单位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可见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因此,用人单位给为以劳动者名义为劳动者买的意外保险赔偿赔偿金归劳动者或其亲属,保险公司理赔款项不能折抵工伤赔偿金。
其实根据行业的用工特点,用人单位是可以考虑购买雇主责任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来转嫁企业的用工和经营风险的。而雇主责任险是指雇员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保险公司向雇主赔付雇主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需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等费用。
点评人:袁淑玲,执业律师,法学专业,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