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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6期【建诺每日法评】:人民法院能否追加被执行人持股100%股份的公司为被执行人?

日期: 2023/04/29


人民法院能否追加被执行人持股100%股份的公司为被执行人?

       在实践中,部分申请执行人有时会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该案被执行人与其持股100%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主张,由此来追加被执行人持股100%股份的公司为被执行人。
       法院认为:在未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持股100%股份公司应向本案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况下,若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被执行人与其持股100%公司公司存在财产混同并裁定执行该公司的财产,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 法释〔2020〕21号)第二十条规定。该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上述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作为股东的,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追加其持股公司为被执行人。根据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严格遵循法定主义的原则,若追加作为被执行人持股100%股份的公司为被执行人,不符合上述变更、追加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超越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审查的边界,缺乏法律依据。
      申请执行人依法应通过其他诉讼程序另行予以救济,通过诉讼程序确认被执行人与其持股100%公司公司存在财产混同、公司混同等情形,以此作为其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持股100%公司财产的依据。



点评人:周月敏,广东警官学院法学学士,专注民商事纠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