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987期【建诺每日法评】:出于非法用途,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构成贩卖毒品罪

日期: 2023/04/20


出于非法用途,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构成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2020年8月16日,马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称有三唑仑及其他违禁品出售。2021年4月16日,马某某通过网络向境外卖家求购咪达唑仑,并支付人民币1100元。后境外卖家通过快递将一盒咪达唑仑从德国邮寄至马某某的住处,马某某以虚构的“李某英”作为收件人领取包裹。2021年4月20日至25日,马某某以名为“李医生”的QQ账号,与“阳光男孩”等多名QQ用户商议出售三唑仑、咪达唑仑等精神药品,马某某尚未卖出即于同年7月15日被民警抓获。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一是涉案毒品均已列入向社会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马某某作为药学专业毕业生和药剂师,具备专业知识,对于精神药品属性具有认知能力。二是据马某某供述,其明知涉案药物不能在市面上随意流通和购买,只能通过翻墙软件、借助境外网络聊天工具购买,并假报姓名作为收货人,通过隐秘手段付款,将精神药品走私入境。后马某某又在网上发布出售广告,称相关药品可用于非法用途,与多名买家商谈价格和发货方式。可见,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2022年2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的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本案行为人出于非法用途,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



点评人:高德凯,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