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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4期【建诺每日法评】:非法持枪狩猎应承担刑事、民事赔偿双重责任

日期: 2023/03/27


非法持枪狩猎应承担刑事、民事赔偿双重责任

       2018年至2019年间,杨某、李某委托他人制造猎枪用于捕鸟。获得枪支后,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杨某、李某二人持枪在崇明区某处捕鸟20余次,猎捕赤膀鸭、风头潜鸭、赤颈鸭、珠颈斑鸠等近200只。经鉴定,杨某、李某共同非法狩猎造成的生物资源经济损失为40,000元,杨某、李某单独非法狩猎造成的生物资源损失分别为22,000元、78,000元。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杨某、李某非法持枪狩猎造成生物资源损失,情节较为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要求其二人赔偿生物资源损失。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野生鸟类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对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杨某、李某持枪打鸟,属于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猎杀的鸟类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杨某、李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枪支、弹药的管理秩序,还直接对野生鸟类造成伤害,破坏了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犯非法狩猎罪,合计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犯非法狩猎罪,合计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共同或分别赔偿生物资源经济损失合计14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确立了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该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涉及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犯罪行为,不仅会受到刑事处罚,还会产生承担生态环境功能损害的赔偿责任。



点评人:高德凯,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