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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6期【建诺每日法评】:即使公司董事非公司股东,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日期: 2023/03/09


即使公司董事非公司股东,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A公司的登记股东为甲、乙二人,丙为A公司董事,甲出资后,在丙的协助下抽逃出资,因A公司经营不善对外负债,现A公司的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丙在甲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第十四条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甲、丙均应在甲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可得到法院支持。。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