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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5期【建诺每日法评】:预扣病假期间社保费、停发病假期间工资违反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

日期: 2023/02/14


预扣病假期间社保费、停发病假期间工资违反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

       甲是乙公司的员工,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乙公司为甲参加社会保险。2021 年7月初甲不慎扭伤脚部,同月9日经某镇卫生院诊断:甲左足掌第五跖骨近端基底部外侧呈不完全性撕裂型骨折。同年7月10日甲向乙公司提出请假申请,以因病休息为由预计从 2021 年 7 月 12 日至同月31日请假,并经得乙公司审批批准。甲在同年9月3日才回乙公司处上班。期间乙公司因认为甲未提供病历等资料证实其 8 月份需请假的理由,遂以预扣8月份社保费而扣发甲7月份工资中部分数额,及没有发放8月份工资给甲。2021年10 月31日,甲向乙公司人事课长发放微信信息,认为乙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2022 年2月28日,甲以乙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员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裁决:乙公司需一次性给付甲经济补偿金。乙公司因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本院起诉,法院判决乙公司需一次性给付甲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 酬。”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的规定,用人单位理应遵循依时足额、优先的原则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且亦只能依有关规定代扣劳动者个人所应当缴纳的可代扣款项。而在本案中,乙公司在计发甲2021年 7 月份工资时预扣了8月份全额社保费用,并停发甲8月份工资,直至甲 2021 年 10 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才计 7、8 月份病假工资及补回 8 月用人单位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因此,乙公司扣发用人单位 8 月份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上述规定可代扣的款项,故乙公司扣发用人单位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已损害甲的合法权益,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至于乙公司提出是因甲无法提供疾病证明及为督促甲尽快回来上班而扣发工资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甲是因其左足掌骨折而需请病假休养,并已向乙公司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虽然甲自行延长了一个月的休假时间才回单 
位上班,但综合考虑甲伤情为骨折,且其年龄为53岁,伤势恢复需要一定时间,不应以此而认定甲存在故意旷工行为,乙公司以此而扣发甲的工资不具有合法性。
       作者认为,乙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可采取合法途径。即使用人单位没有收到疾病证明的资料,又或是收到疾病证明的资料但不批准病假,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以不发放请病假期间的工资,而并非在劳动者上了11天班的应发工资中任意克扣劳动者工资。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出现员工请病假的情况,企业应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认定请假属于病假还是事假,确定认定的流程、批准的流程以及认定病假或事假后如何计发工资等相关问题,即企业是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处理,从而维护企业自身权益以达到维护正常经营。



点评人:周月敏,广东警官学院法学学士,专注民商事纠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