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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3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司章程设置“公司所有决议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该类条款是否有效?

日期: 2023/02/12


公司章程设置“公司所有决议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该类条款是否有效?

       案例:2020年,甲公司在其公司章程中第三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他决议,应当经代表全体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该公司股东在就具体经营事项表决的过程中出现分歧。该公司股东乙便以此章程条款违反《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规定为由,要求撤销该条款。
       律师认为,案涉章程条款未违反公司法第四十三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限制性规定,但此类条款仍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此类章程条款规定公司所有决议均需经全体股东同意,违反“资本多数决”的公司法基本原则。“资本多数决”是国际通行规则,也是公司得以运作的必要条件,上述条款规定公司所有决议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仅违背公司法基本原则,而且还会造成少数股东左右甚至决定股东会的决策,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僵局,股东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的严重后果。
       诚然,司法实务中对此存在争议,也存在也部分案例认定该类条款有效。但考虑到前述实际问题及效力风险,仍建议企业在制定公司章程的过程中,避免设置“公司全部事项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类条款。



点评人:卢春燕,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刑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