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0期【建诺每日法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关于在先使用抗辩的构成要件
日期: 2023/02/09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关于在先使用抗辩的构成要件
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相关的法治宣传。商家对于自身品牌商标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很多商家在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侵犯时,往往会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部分案件中,被告并不是故意侵犯权利人的商标,而是由于自己的法律意识淡泊,对于自己在先使用的品牌没有进行商标注册,刚好与其他在后使用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针对此类情况,作为被告方一般会采取在先使用抗辩作为主要的应诉策略,今天我们来浅谈下在先抗辩的法律规定及构成要件: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从上述法律条款的解释我们可以总结出在先使用抗辩需满足以下要件:第一,该在先商标使用人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第二,通过在先使用人的使用,使得该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在商标标识与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产生了对应联系;第三,商标注册后该在先使用人仍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该商标。如符合上述要件,即抗辩成立,不构成商标侵权。
以上就是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中关于在先使用抗辩的法律规定及构成要件。
点评人:黄启乐,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成员,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及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