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6期【建诺每日法评】: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该出资人是否享有股东权利?
日期: 2022/12/26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该出资人是否享有股东权利?
在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实际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在合理期限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出资人在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就可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的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在合理期限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出资人在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就可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