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860期【建诺每日法评】:《民法典》施行后,是否仍支持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

日期: 2022/12/10


《民法典》施行后,是否仍支持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的规定,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已经法律及司法解释调整,即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中关于办理丧葬人员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已经修改,赔偿项目中未列举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亦未使用“等”字这种可以作扩大解释的立法技术,因此,不存在支持的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民法典》第1181条第2款“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的规定,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属于合理费用的范围,应继续予以支持。
目前,审判领域仍存在不同判例。



点评人: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曾在法院任职,现为知识产权小组骨干成员,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