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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7期【建诺每日法评】: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日期: 2022/11/14


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案情简介:张三于2009年入职A公司,2014年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参与社会保险。2022年,张三为补办社保,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A公司2009年至2014年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以其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为由,未予以受理,张三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实践中,对于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应当适用仲裁时效,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上述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于劳动争议,故应当适用该法第27条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于民事诉讼种类中的确认之诉,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之规定,更不应该受仲裁时效的约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该法第27条第1款又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的一种,而非民事诉讼种类中的确认之诉,属于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该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均应适用仲裁时效,故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当然地应当适用仲裁时效。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8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应当适用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目前第一种观点更受司法实践的认可,广东省内各法院多采取第一种观点进行审理裁判。但国内也有部分地区法院采纳第二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