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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5期【建诺每日法评】: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未依法评估作价不是其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条件,该出资并不是当然无效

日期: 2022/10/31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未依法评估作价不是其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条件,该出资并不是当然无效

       在未经评估的情形,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这条规定的内容表明:其一,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未依法评估作价不是其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条件;其二,只有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主张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法院才会启动评估作价程序。因此,在未经评估的情形下,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也是有效的。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