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8期【建诺每日法评】:岗前培训发生意外事故,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日期: 2022/10/22
岗前培训发生意外事故,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2021年2月22日,段某应聘某学校教师职工岗位,并参加该学校安排的岗前培训。培训第二天,段某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被送到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段某与该学校就赔偿事宜进行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随后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学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岗前培训是否应认定为事实用工?主要审查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以及相关岗前培训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本案中,段某参加岗前培训期间受学校的考勤管理,相关培训也系学校安排,在培训期间,段某事实上也接受了学校的劳动管理,双方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而且,段某参加的岗前培训是为更好的完成后续的教学任务,且段某提供的教学课程表中,学校明确为其安排了新学期的相关教学任务。因此,段某参加的岗前培训构成了学校整个业务活动的一部分。
案件经过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段某是根据学校的安排参加培训并接受学校的考勤管理,且段某接受培训的原因也是为了达到从事学校位工作的要求,“岗前培训活动”构成了学校整个业务活动的一部分,故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属于用工范畴。涉案学校虽辩称其未安排段某参加学校的培训,且培训是免费的,具有公益性,段某并不是基于劳动关系或身份隶属关系而从事的劳动行为,但学校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学校未能对于自身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对于学校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认定段某与学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该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点评人:梁兴永,系梁当利律师团队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