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3期【建诺每日法评】:84岁患者入院40分钟后死亡,家属以医师“非法行医”为由索赔24万
日期: 2022/10/07
84岁患者入院40分钟后死亡,家属以医师“非法行医”为由索赔24万
患者周先生(84岁),因气喘拨打120急救,患者到救护车上后,就已经昏迷。病历记载患者8点04分入住县中医院治疗.于8时33分突发呼吸浅表不规则,血压测不到,心音消失,经予以相关抢救措施治疗后,因病情加重于8时45分无呼吸、心跳、血压0/0mg,双瞳孔散大固定,反射消失,心电呈等电位,临床死亡(未尸检)。
医方费用明细记载:入院时间为8点,第一次开药时间为8点15分,8点52分仍在开药。患者的诊治医生胡某为助理医师。
患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存在异议,经当地卫计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内容为县中医院在诊断治疗、抢救方面不存在过错,考虑患方家境困难,给予困难补助人民币2万元,以后患方不得以此事再纠缠医院。
后患者家属认为,医生胡某没有独立行医资格,为非法行医。医院没有及时抢救并伪造病志,造成患者死亡,起诉要求县中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患方不认可医院病历,没有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县中医院认为,因患者入院时情况紧急,医院在对其救治时先用急救车的药品,再去补开,因此开药的时间和抢救的时间不能吻合。助理医生可以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行医,不存在非法行医。
一审法院认为,因未进行尸检及医疗过错鉴定,无法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患者死亡与诊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对于病志中记载的用药时间与费用明细的开药时间不同,医院已做出合理解释,对患方要求县中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但是胡某作为助理医师,病志中长期、临时医嘱记录中医生签字一栏中并未有指导医师签名和盖章,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推定县中医院承担10%责任,判决县中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患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而执业助理医师除了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外,其余情形下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本案中,诊治医生胡某作为助理医师,独立执业,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被法院推定存在过错。
点评人:林福强,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现为徐宏律师团队、私人财富和家族(企业)财富专业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