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4期【建诺每日法评】:“电梯加装”诉讼案,法院这样判
日期: 2022/09/26
“电梯加装”诉讼案,法院这样判
成都市温江区白马庙街2号小区四五六楼四户业主,因为一楼2户业主变卦阻挠加装电梯,将一楼业主告上法庭。这也是成都市首例因“电梯加装”引起的诉讼案。2019年白马庙街2号小区2单元加装电梯就开始征求意见,涉及的12户居民都同意了加装电梯。2019年11月,电梯加装的意见也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批准。2020年4月,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建筑公司出具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告知书。5月,施工方开始进场施工,不久后,一楼的两户人家就提出了异议,阻止施工,不让装电梯。楼上业主与一楼业主多次沟通没有结果,四五六楼的4户业主就联名起诉了一楼的2户业主,要求一楼业主停止阻碍电梯施工,配合加装电梯合同继续履行。
无独有偶,安徽省也有这样的案例,安徽省合肥市绿园小区6幢中高层业主因年老体弱、出行不便,一直希望能够在楼栋加装电梯。由于2019年1月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有加装意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推选的业主代表组织开展书面意见征询并签订书面意向书。……书面意见征询过程中,有反对意见的,不得安装。”家住6楼的老郭主动与一楼协商加装电梯事宜遭坚决拒绝,加装电梯之事只能被搁置。2020年9月,随着民法典获得通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也发布《关于修改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删除“书面意见征询过程中,有反对意见的,不得安装。”加装电梯的事情出现了转机。2020年9月11日,经2楼以上的9户业主同意,老郭作为6幢业主代理人,与某加装电梯工程公司签订了“加装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但电梯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却遭到了宣某某等一楼业主的阻挠,不同意加装电梯。因意见分歧较大,老郭等7名业主将宣某某等4人诉至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要求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不得组织、妨碍、破坏加装电梯工程的正常施工。
以上两起案件的审理结果均为因老旧小区“电梯加装”引发的诉讼案件。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依据物权法,认为案涉单元增设电梯已经获得了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并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同意,且经过了公示、备案、批准一系列的程序,最后认为电梯的增设程序是合法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2022年1月,成都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一起“电梯加装”案,包河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宣某某等4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绿园小区6幢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宣判后,宣某某等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和第288条之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老郭等加装电梯经本单元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过合肥市包河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小组联合审查同意,加装电梯的程序合法。宣某某与老郭为楼上楼下相互毗邻的邻居,相邻各方之间形成了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本着友睦邻里、团结互助和互让互谅的精神,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问题,不仅是如何保障法律的实施,更是各方利益再平衡的过程。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提升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支持加装电梯等措施。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剧,作为以老人居住为主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非常有必要,然而高楼层与低楼层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常成为工程推进的最大阻碍。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物权的扩张与限制,保障不动产物权,必须结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加装电梯决议在符合议事规则和法定程序情况下,部分业主依据自己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权进行阻拦,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不符合民法典的相邻关系原则。在这两起案件中,案涉楼宇加装电梯已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是合法的便民利民行为,其他相关业主不应妨碍或阻止该施工行为。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作为邻居,大家要互相谦让、互相帮助,遇事多协商,多沟通,从而构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最终才能获得互利共赢。
点评人:林丹,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多年法官工作经验,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