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0期【建诺每日法评】:一顾客网购投诉要求退款被商家起诉侵权
日期: 2022/09/20
一顾客网购投诉要求退款被商家起诉侵权
2022年4月,牛某通过某电商购物平台购买某五金厂销售的水杯一个,价值10.9元。收到快递后,牛某向某五金厂店铺客服反映水杯底部存在漏水现象。交流过程中,某五金厂认为牛某的水杯用开水蒸煮过,牛某不予认可,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其后,某五金厂让牛某将水杯退回,牛某未予回复,而是直接申请购物电商平台介入并申请退款。电商平台退款成功后,某五金厂不满牛某退款不退货的处理方式,多次联系要求牛某以退货退款或支付货款形式了结纠纷。
因涉案标的不大,异地打官司不便,法院委托司法所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员调解,牛某同意向某五金厂邮寄退回涉案水杯,然而却遭到某五金厂拒收,水杯被退回。某五金厂要求牛某支付货款10.9元,并赔偿其销量下降造成的损失5000元。
案例分析: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牛某的行为是否违约、侵权。某五金厂作为出卖人应当对其所出售的商品承担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牛某在检验货物时发现漏水后及时通知某五金厂要求退款,实为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涉案水杯漏水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牛某要求解除合同,让某五金厂返还货款并无不当。牛某与某五金厂沟通无果后向平台投诉,其目的并非为了诋毁商家信誉,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并未侵犯某五金厂的名誉权。 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公平交易条件,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牛某作为消费者,对购买的涉案水杯质量问题向某五金厂提出质疑,遭到否认后,向电商平台投诉介入并申请退款,是作为一个消费者应有的权利。综上,原告某五金厂关于请求被告退还货款及销量下降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点评人:李咏琪,毕业于悉尼科技大学,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助理。